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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制民生热线问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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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临邑县梦四镇孙安村一读者反映:邻居用我家备用耕地建了居民房和养殖房,还把建筑垃圾都扔到我家的田里。请问,他们这么做是否违法?
  答:您的邻居未经您的允许,在您的土地上建筑房屋,严重侵犯了您土地的使用权。根据我国《民法通则》第117条规定:“……毁坏国家的、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,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。”
  2、手机号为1596435XXXX的读者问:上完大学已就业土地是否该收回?
  答: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,对于什么人才享有村民待遇问题并无明确具体的规定。但根据立法精神和现实情况,通常在本村长期居住,并有常住户口的本村村民享受村民待遇。相反,凡是在本村长期居住(或者不长期居住),有常住户口的本村村民,但在市、镇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作,并享受所在单位工资、退休及其它福利待遇的,不享受村民待遇。因此,我们认为您大学毕业后并已工作,村里收回您的土地承包权并无不当。当然,收回您的土地使用权村里应当履行相关的法定程序。
  3、一读者问:我们在省道公路靠村边处、离公路法定边线十米以内的地方,经批准自费盖起了小房子做小买卖用,可村里和公路管理局都叫我们交土地承包费。请问这个承包费是该交村委还是交给公路主管部门?
  答:由于各地规划局会有控制距离的地方标准。不同的公路要退让的距离也不一样,因此我们无法判断您所建房子使用的是哪家的土地。如果属于村里的土地,那么村里可以向您要求交纳费用;如果该土地是公路管理局的土地,那么您应当向公路管理部门交纳费用。对于您的土地性质,可以到批准建房的单位去查询。另,建议您与土地的所有权单位补签协议,这样更能有利于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。

 
责任编辑: 整理时间:2007-7-18 15:30: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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